(轉知)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
(轉知)衛生福利部函轉總統112年2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10181號令公布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
本次修正條文為第2、5、7、8、14、22、28、31、35、36、38、39、43至45、46至48、51、53、55條條文;增訂第45條之1、第52條之1、第53條之1,檢附該等修正條文總說明1份(如附件)
茲針對修正條文對學校教育人員、學生影響較大者,摘要說明如下:
(一)修正提高為逕處以刑罰之規定(觸法即涉刑責將留下刑事紀錄):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或製造性影像等;散布、播送、交付、販賣、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等、就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者。(修正條文第35條、第35條、第38條、第39條及第44條)
(二)未盡責任通報之裁罰:教育人員無正當理由未為通報或未依時限通報者予以裁罰。(修正條文第46條)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秘書室 王玟婷
聯絡電話:02-27321104#82009
電子郵件:wentin@tea.ntue.edu.tw
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2段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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