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第12條勘誤
人事室公告
有關本室前公告之「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專任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第12條與修正對照表內條文不一致,爰以法規修正時提案之修正對照表內條文為準,條文內容如下:
「教師提出升等申請時,須任滿該職級三年,教師升等服務年資之計算以教育部頒發教師證書上記載起資年月起計,並有擔任該等級教師實際聘任之年資始得採計,
計算至提出升等申請學期結束時(一月或七月)為止。此期間教師於國內外研究、進修或講學未能履行專任教師職務達半年以上者,其年資不予採計。留職停薪期間年資不予採計。」
檢送「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專任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112.1.17生效0314依修正對照表更正」及「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專任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修正對照表」供參。
-- Have A Nice Day!! 祝您有個美好的一天!!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人事室周怡君 聯絡電話:02-27321104#8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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